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矿业权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17号)有关规定,矿山资源储量无重大变化,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无变化的,在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时不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时应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一)变更生产规模的;
(二)改进采选技术的;
(三)原省厅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又收回委托权限,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一直未经省厅组织评审备案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重新编制方案的。
二、为调整已有的界外井巷工程而扩大矿区范围,但无新增资源储量的,可不再编制方案,且无需单独履行矿界范围的批复程序,可在办理采矿变更登记过程中一并解决。
三、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安监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28号)的有关规定,凡生产规模、采选技术和“三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生产规模,改进采选技术,提高“三率”水平,重新编制方案。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