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上投诉、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享有哪些权利?
1、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2、查询本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3、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4、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5、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的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遵守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3、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信访工作有哪些新的要求?
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公开透明的诉求表达和办理方式;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实施信访与诉讼分离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健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工作机制,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六、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信访人应如何依法逐级走访?
自2014年5月1日起,信访人要严格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依法逐级上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七、什么是“人民来信绿色通道”?
人民群众通过写信的方式向各级各部门反映问题,不用帖邮票,只需在信封右上角写上“人民来信”字样就可以寄到。人民来信访“绿色通道”,不仅仅是为群众节省几元钱的邮费,更重要的是有一套严密的人民来信办理规定,从而保证群众通过书信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八、什么是网上信访?
“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部门构建在互联网上的信访平台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九、网上信访较传统的信访方式有何优势?
网上信访是一种非常便捷的信访方式,它不受时间、空间、人数的限制,信访成本低、速度快,具有便捷、高效、经济的诸多特点,只要是实名信访,无论是投诉还是建议,批评还是举报,只需在家中轻点鼠标就能轻松解决问题。
十、哪些信访事项属于本级机关受理范围?
1、对本级及其工作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2、对本级及其工作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辖区范围内需要协调的“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
4、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5、应当由本级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6、依法、依职责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来访事项。
十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该怎么办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十二、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十三、什么是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为终结。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十四、对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湖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
1、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或属于人大、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由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下级信访部门已经受理、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办理,且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来访事项,不予受理,请来访人等待处理结果;
3、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越级访,不予受理,请来访人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复查(复核)机关提出;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5、已经省、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不再受理;
6、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受理;
7、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十五、哪些属于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
一是经过法院判决的;二是法院已经立案的;三是经过行政复议的;四是经过仲裁调解的;五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
十六、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由谁处理?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司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十八、什么是非正常上访?
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诉求,而是到党委、政府机关周边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进行聚集、滋事。
十九、对非正常上访如何处置?
如发生到非来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影响和扰乱单位正常秩序,或长时间滞留、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视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信访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和《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湘公通〔2012〕45号)等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信访人进京非访登记,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非访登记,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怎么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导致群众越级上访,且造成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向相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有关机关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