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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度
作者:郭霞 来源:政务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9-19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我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杜绝推诿拖拉现象,方便群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个被询问人(含电话接待)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不履行首次接待责任将受到追究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度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首问责任制按“首问责任,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当事人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文明的服务。首问责任人在接受询问时,如属自己职责范围,能够当场承办或答复的事项,要当场给予承办或答复,不能当场承办或答复的事项,应向询问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受询问时,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不得简单回答“我不管” 、“不是我的事”、“不归我管” 、“我不知道”,应做好解释工作,告知询问人或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安排询问者到相关部门、人员联系办理有关事项;不属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可能告知其前往业务所属的办理部门。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受电话询问时,如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地予以答复;如属于其他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介绍给有关岗位接电话;或告知该岗位人员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八条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和相关科室岗位,协助当事人一同解决。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中应体现热情、文明、规范、周到的良好形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询问者提出的问题。对于情绪不冷静,言语生硬的个别群众,既要注重方式方法,又要态度和蔼,讲政策,讲道理,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让群众心悦诚服。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首问义务,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年终考评扣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年终考评扣分。凡在接待中因态度恶劣,引起了纠纷或因不责任任产生不良后果,按局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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