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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作者:郭霞 来源:政务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9-18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推进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我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杜绝推诿拖拉现象,方便群众,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前来咨询、办理业务,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明白地告知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实行以人为本、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民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对各类须经本局审核、审批的事项,窗口受理和业务科室承办过程中,需要补充、完善的报件材料,分别实行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窗口人员对于当事人要求办理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宜的条件、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时限;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岗填写各类业务办理指南确定的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清单,予以收件,并出具《受理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其它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办理岗和业务科室承办过程中一次性告知。办理岗和各业务科室按各自的任务分工,对不符合要求的报件退回,一次性告知受理岗通知当事人所需补充的材料、时限及相关事项。凡被告知补充材料的报件,视为重新受理,时限自补充材料之日起算。

第六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须调查了解或请示领导方可答复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申请的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申请人不了解需要办理事项所需程序、材料,及对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告知、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年终考评扣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年终考评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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