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
为提高办事效率,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定。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二条 办理时限,即办事项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立即办理;承诺事项办理时限为正式受理申办事项的当日起至承诺办结的最后一天止,如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承诺时限顺延。
第三条 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均要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窗口工作人员将根据各项目的承诺期限,定期跟踪项目的办理情况,如进度较慢,窗口工作人员应通知大厅投诉中心进行督办。
第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结期限的,应向申办人阐明情况,力求谅解,并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新确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对于复杂、疑难问题需要研究的,应在受理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结论,按前款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凡未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办结又没有及时说明情况的,责任窗口及相关单位要做出书面说明,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大厅投诉中心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