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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究制度
作者:郭霞 来源:政务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9-16

失职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中心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被追究责任。

二、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综合管理科、政务中心监督岗以及我局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三、政务中心失职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各项制度不落实,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实现,造成政务中心流于形式的。

2、政务中心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3、违反政务中心规范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其他违反我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中心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上级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中心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中心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违反政务中心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政务中心内部通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窗口负责人和责任人提出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政务中心内部通报,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综合管理科上报局领导和局监察科室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窗口负责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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