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政务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政务分中心)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依据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和政务中心工作的特殊性,现就政务分中心考勤管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政务分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局考勤办法打卡考勤,准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2、政务中心每天上午11:30和下午夏季5:30、冬季5:00后为内务整理时间,停止对外业务受理。
3、每周五下午为政务中心业务学习、工作交流、问题探讨及有关会议时间,除持有“绿色通道卡”等紧急业务的受理外,暂停对外业务受理。
4、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由监察岗具体实施。监察岗应定期对所有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进行通报。每天的考勤情况作为政务分中心工作人员(含替岗人员)各项考核的依据之一。
5、政务中心协调管理岗、受理岗请假按照局考勤办法的规定,一天(含一天)以内的,由综合管理科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政务中心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替岗。
6、政务中心除协调管理岗和受理岗外的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统一按局考勤制度执行,但必须报政务中心监察岗备案,并由相关科室、单位安排替岗人员。
7、政务中心业务办理岗工作人员由科室、单位安排因公外出,半个工作日以内的(不含半天),应报政务中心监察岗登记去向,返回中心时登记销假时间。因公外出每周不得超过两次。
8、各类请(休)假不得影响政务中心正常工作。政务中心如因请(休)假出现缺岗,各有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安排替岗人员,未安排好替岗人员的,不得批准请(休)假申请,否则依规问责。
9、所有替岗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中心各项工作制度,履行所替岗位工作职责。
10、政务中心各岗位工作人员离开政务大厅办公事半天以内的,自行到监察岗登机去向,且每天最多只准一次。
11、违反上述规定而缺岗的,视为旷工。但经政务中心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的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
(2)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
(3)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13、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岗位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出勤情况在局电子显示屏上进行通报。
14、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考勤办法出现的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按局机关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