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中心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各项审批业务统一从政务中心受理窗口进出,现就政务中心印章管理制度作如下规定,请各有关科室、单位遵照执行。
1、政务中心公章、业务受理专用章及由政务中心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的行政业务审批章应由政务中心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应亲手启用印章,不得由他人代理,严禁互相传递、多人管理。
2、考虑到受理岗设置的特殊情况,业务受理专用章每次由各受理岗用印完毕后,必须及时交业务受理专用章管理人员保管。
3、各类印章应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或抽屉内,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搁置,确保印章使用过程中人不离章、章不离人。
4、行政审批办结文件或证件由政务中心统一用印、发放。各类业务审批章的使用必须由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派人或由该科室、单位驻政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持相关资料监督用印,并签字确认。
5、各科室、单位不得自行将办结业务、证件交服务对象。凡擅自将办结资料或证照交外来人员用印的,将由局监察室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自行到政务中心用印。
6、凡未经政务中心受理的业务,一律不得用印;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交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7、政务中心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应仔细核对案卷和批件(证照),凭有关局领导签署意见、申请人缴费发票和财务岗的“业务费用全部缴清”意见方可加盖行政业务审批章。并建立专门的用印登记台帐,对用印情况及时登记。
8、需临时借用行政业务审批章办理紧急公务时,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局领导批示,并报政务中心值班局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准办理印章临时借用手续,紧急公务办理完毕要及时归还印章。借用期间的印章保管和用印责任由借用印章的工作人员负责。
9、印章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要给与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与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未经相关领导书面批准、费用未全部缴清的,印章管理员擅自使用印章的;
(2)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