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国土资罚字〔2016〕103号
被处罚单位:娄星区花山办事处清潭居委会如家组。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16年1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娄星区花山办事处清潭居委会如家组(以下简称被处罚单位)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03年至2004年期间,市重点工程涟滨东街和78个门店项目征收娄星区花山办事处清潭居委如家组大部分土地和少量房屋,导致该组失地居民没有宅基地建房。经社区、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意在涟滨东街以南划定23亩集体土地预留给如家组作为安置基地,2010年在娄底市规划设计院做好规划设计。随后,被处罚单位组织平整并打好基础;时至2015年,被处罚单位确定基地分配方案,将基地初步分配到组上各户主。
为了方便运输施工,被处罚单位于2014年12月将移民安置基地位置以南的规划道路位置组织进行硬化,当月底完成硬化。
根据娄底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实地测量和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被处罚单位硬化道路实际占用了1959平方米土地,占用地类为旱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调查止,未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当事人(如家组组长李冬文)已签字确认。
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被处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娄星区花山办事处清潭居委会如家组占地进行道路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被处罚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娄底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