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国土资罚字〔2016〕101号
被处罚单位:娄底市高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高溪社区,法定代表人为颜国征,男,46岁,大专文化,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432501196912123517,联系电话:1350844753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高溪高上组,居住地同上。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16年1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娄底市高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娄底市高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处罚单位)属于娄底高溪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机构代码为56593776-5,地址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高溪社区,法定代表人为颜国征,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壹佰捌拾万元整,营业期限为2010年12月16日至2030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为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厂房租赁,机械产品研发,建筑材料、耐火材料、矿产品、化工产品、五金机电、日用百货、钢材销售。(以上项目不含专营专控及限制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办理许可证或资质证后方可经营)。
2013年,经娄星区工业集中区牵线,娄底高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0万吨矿渣微粉生产项目落户园区。该项目于2014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2015年8月建成投产,占地面积46亩多。高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满足90万吨矿渣微粉生产项目生产需求,需在所建生产车间西侧兴建原材料堆放场地,于是与被处罚单位衔接,租用集团所有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原材料堆放场地,并由被处罚单位按照对方要求将厂房建好后交由对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土地具体位置为娄星区黄泥塘街道办事处高溪社区万新街以南、百花路以东;租用面积12.479亩;租用期限为15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20000元亩/年,合计贰拾肆万玖仟伍佰捌拾元整(¥249580元);《协议》还约定了其它条款。但目前土地租金没有支付到位。
被处罚单位于 2014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厂房,2015年8月正式交付娄底高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根据娄底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实地测量和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被处罚单位兴建厂房实际占用了7546.6平方米土地,占用地类为农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其中水田5616.66平方米,坑塘水面979.89平方米,田坎603.63平方米,有林地127.36,沟渠193.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5.2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当事人已签字确认。
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被处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高溪居委会老屋、新屋组占地兴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被处罚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7546.6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被处罚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7546.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113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缴至娄底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娄底市兴城支行营业部,账号:1913010101290249665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娄底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