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为适应新常态新要求,科学统筹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助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娄底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娄星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相关行业和部门规划等相关要求,结合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全区矿产资源特点、矿业经济发展现状及形势等因素,按照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因地制宜的原则,编制《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指导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指导性文件,是审批和监督管理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绿色矿山建设等各项工作的依据。
《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远景展望至2025年。
娄星区位于湖南省中部,为娄底市中心城区所在地,地理坐标:东经111°56′~112°03′,北纬27°41′~27°47′,面积429.029平方公里。东与湘乡市接壤,南与双峰县相连,西与涟源市毗邻,北同宁乡县交界。全区辖3个镇、1个乡,7个街道办事处。2015年,全区人口总数为50.83万人,地区生产总值370.9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2861元,三次产业结构为3.2:58.6:38.2。
1、矿产资源概况
娄星区位于沩山-紫云山锰、金多金属成矿带和涟源凹陷煤、锑、油气、非金属成矿带上,煤、锰及非金属成矿地质条件良好,煤、锰、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等矿产资源较丰富。
截至2015年底,全区已发现矿产15种(18个亚种),各类重要矿产地37处,列入省级储量表的有6种(7亚种),分别为煤、锰、钒、冶金白云岩、水泥用灰岩、熔剂灰岩、水泥配料用粘土;列入市级储量表的有1种(2亚种),分别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
锰、石灰岩为优势矿产,锰主要分布于北部双江钒、锰矿区;石灰岩主要分布于中西部的三早元石灰岩矿区、恩口矿区、三圭桥矿区。
矿产资源具有矿种少,非金属矿产多,煤与金属矿产少,小型矿床多,大中型矿床少的特点。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
(1)基础地质调查
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程度较高,系统完成了1∶50万区域重力、航磁测量;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水文地质普查、水系沉积物测量;完成了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
(2)矿产资源勘查
截至2015年底,全区有省级上表矿区12处,其中大型矿床2处,中型1处,达到勘探程度7处、详查程度2处、普查程度3处。现有探矿权2个,《湖南省涟源市万家坪矿区锰矿预查》(含娄星区)、《湖南省涟源市太平寺矿区富田桥中段万宝-峡山地段煤炭普查》(含娄星区),勘查矿种为煤、锰,新增了334锰矿石量540万吨,煤:332资源172.5万吨,333资源量390.1万吨。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15年底,全区现有持证矿山28家(中型1家、小型27家),从业人数763人,已开发利用矿种有煤、锰、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钒矿(已停采)等5种;固体矿石开采总量237.5736万吨,其中煤25.8672万吨、锰2.3064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196万吨、砖瓦用页岩13.4万吨;实现采选业产值15436.25万元。
煤矿山采矿开采回采率达到85%;锰矿山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分别达到75%、74%,较上轮规划实施前,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均有小幅提高;砂石粘土矿山采矿回采率达到90%。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现状
(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完成了1:5万恩口煤矿区及周边地质环境调查(娄星区行政范围内)、1:5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第一轮城市地质调查;开展了恩口矿区喀斯特岩溶地貌调查与研究。
截至2015年底,全区矿业开发占用破坏的土地资源约349.105公顷,其中占用农田53.72公顷、其它耕地83.75公顷、林地51.945公顷、草地20.10公顷、其它土地139.59公顷;土地复垦11.5公顷,复垦率为4.77%;地面绿化0.1公顷,还绿率为0.06%;全区矿山年产废渣量5.7万吨,年堆存量3.6万吨,累计积存量22.215万吨,年综合利用量2.1万吨,废渣的年综合利用率为36.84%;矿山企业年产出废水387.065万m3,年处理达标排放386.735万m3,年循环利用量0.33万m3,废水综合利用率达100%;规划期内钒矿的短暂开采对水资源、土石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和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有待治理恢复。
全区矿山以岩溶水充水的小型矿山为主,导致以地面塌陷、滑坡为主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频发,其中历史遗留矿山恩口矿区关闭矿井、洪山殿矿区生产及关闭矿井地质灾害较严重,由采煤引起的地面塌陷22处,滑坡24处,无地裂缝、泥石流地质灾害发生。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现状
恩口煤矿区、洪山殿煤矿区(含娄星区段)2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一期)2006年开始实施,项目总投资8140万元,对沉陷区内受损的道路、学校、医院和民房进行维修加固,基本建好移民安置小区,改善了沉陷区内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条件。但恩口、洪山殿治理区内地面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依然存在。
恩口-石井煤矿开采区存在中小型地面塌陷21处,中小型滑坡6处;洪山殿矿区鲤鱼塘井田以滑坡为主,共有中小型滑坡18处、小型地面塌陷1处;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分区标准,以上二个区域的地质环境现状仍属于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
北部的双江钒矿、锰矿开采区位于洪家山森林公园的缓冲区边缘,矿山开采对水资源及土石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分区标准,已将其划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
西部石井-百亩的三圭桥石灰岩开采矿山分布较多,采石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未按“边开发、边治理”原则对地质环境进行保护,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土渣、粉尘、燥声,对生态环境、农业环境和周边村民产生了较大影响,导致村民对采石企业的投诉较多。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分区标准,已将其划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重区。
截至2015年底,矿山治理恢复面积为11.5公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累计投资200万元。
(1)地质勘查工作稳步推进。完成了湖南省涟源市万家坪矿区锰矿预查(娄星区段)及湖南省涟源市太平寺矿区富田桥中段万宝—峡山溪地段煤炭普查(娄星区段)工作,新增了334锰矿石量540万吨,煤:332资源172.5万吨,333资源量390.1万吨,为下步勘查工作提供了地质依据。
(2)采矿权总数大幅减少。采矿权从2007年的59个减少到2015年的28个,其中煤炭关停注销5个;并据《娄底市2013-2015 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及《娄星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精神及本区实际与相关产业政策,分批关闭22个布局不合理或证照过期的第三类矿产资源采矿权;通过资源调配整合减少第三类矿产资源采矿权4个,完成了规划采矿权控制在47家以内的指标。
(3)加大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力度。娄星区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娄星区恩口煤矿区综合治理项目办,全面负责对恩口矿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各类矿山亦加大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投入,但治理效果未达到规划指标要求。
(4)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成效。涉矿企业科技投入力度加大,废渣资源的综合利用取得一定成效。废渣年综合利用率达36.84%,未能实现年综合利用率50%的预期规划目标。
(5)矿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通过整合、关闭部分矿山,调整矿山开采规模等措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得到根本好转;洗煤、焦煤、冶金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调整优化了矿业结构。
(6)矿业权管理水平上了一个台阶
强化采矿权的管理,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规划发布实施以来,通过采取得力措施,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加强矿业权管理配套制度的建设,积极推进矿产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总体水平。
(7)矿业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有所上升
2015年娄星区生产总值达到370.9亿元,是2007年133.3亿元的2.78倍,年均增长13.63%,规模以上矿业及工业企业增加值由2007年的62.4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92.6亿元,增加了130.2亿元。规模以上矿业及工业企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7年的46.8%上升到2015年的51.93%。
(1)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提高难度大
全区主要以小型矿山为主,区境内仅有1家中型砖瓦矿山企业。由于受矿产资源特点和分布特征、地质条件、开采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的提高难度较大。
(2)矿山企业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缺失,综合竞争力弱。
矿产资源采掘企业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上落后,生产规模小,生产方式和经营手段落后,对市场适应能力比较差,难以发挥规模效益,抗风险能力低。
(3)综合回收利用率较低,非传统资源利用较少
区境内少数采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越界或异地开采、大矿小开,经济价值高的资源当作廉价资源开采等浪费资源的现象依然存在,开采黑色金属的矿山企业对共、伴生有用组分综合利用的总体水平偏低。生产及已关闭煤矿山煤矸石利用水平偏低,既浪费了资源、又造成环境的污染。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相对滞后
部分矿山未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历史上煤炭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未能完全有效治理,潜在问题较严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滞后的情况依然存在,开采、闭坑及关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比较繁重。全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率、土地复垦率、土地还绿率均未完成上轮规划的预期指标。
1、矿产资源开发面临的主要形势
(1)发展机遇与挑战
当前全球经济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部分发达国家提出了再工业化和制造业回归战略。工业4.0、互联网+、物联网、3D打印等新技术、新产业革命正在推动全球深层次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产业发展呈现出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趋势。国内经济也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深化改革深水期、前期政策消化期的“四期叠加”的经济发展“新常态”,转型、提质、创新、升级将成为我国“十三五”时期的发展主题。在国际国内宏观背景下,全区在保持矿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
(2)矿业发展机遇与挑战
今后一定时期,随着世情、国情的深刻变化,矿业发展拥有种种历史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主要机遇:一是短期矿业衰退带来矿业调整机遇;二是经济持续增长必将带动矿业发展;三是娄底市矿业规划为全区矿产业发展提供了动力;四是政策支持为矿业发展提供了保障。面临挑战:一是矿业市场疲软,矿业发展艰难;二是技术研发力度不够,资源利用效率亟待提高;三是矿业经营方式粗放,经济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
(3)矿产资源供需形势
全区经济基础较好,经济总量适中,仍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经济增长速度仍将保持较高水平,对矿产品的需求也将进一步扩大。随着全区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力推进,对石料、砖瓦的需求更加旺盛,而区内非金属矿产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资源丰富,易于开采,可就近保障市场需求;涟钢为全区铁矿石和焦煤的消耗大户,铁矿石区境内有市场,缺资源;上轮规划期末焦煤矿山相继关闭,焦煤的资源优势已不复存在;规划期内铁矿石和焦煤资源需求完全依赖于外部市场。此外,受矿产禀赋条件、矿石质量等制约,煤、锰等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和产量均难以大幅提高,产量无法满足需求;因此,全区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较严峻。
(4)区境内外因素对矿业影响
自身原因加之周边地区矿业发展的竞争对全区矿业发展也带来深刻影响。自身原因主要有:一是娄星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 ”规划将全区总体定位为转型发展的先行区、城乡统筹的示范区、新型产业聚集区和引领湘中快速崛起的核心增长极,因此,矿业对全区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渐趋弱,全区矿业发展已进入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的生产与消费模式,对全区矿业的发展方向产生了极大影响;二是矿业勘查有效投入处于停滞状态,引起了后备资源的短缺;三是矿业开发集群程度较低,不利于矿业发展的转型升级。外部因素:由于交通网络的不断完善,外部矿产品流入更加便利,将对本地矿业发展产生一定的冲击。
2、资源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
(1)在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利用上,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按照本规划统筹谋划娄星区“十三五”期间矿业经济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布局及绿色矿山建设等。
(2)进一步加强全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和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3)切实加强对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各类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4)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严格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诱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实施治理,加大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力度,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各项工作。
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和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量齐升”与“四化两型”建设为目的,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各项工作,明确矿业经济发展方向,力争地质找矿取得新突破,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取得新成就,转变矿产开发利用结构与方式,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和监管依据作用,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1、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突出重点区域、重要成矿区带、重点矿业基地、重点矿山、主要矿种、重点工程。
2、发挥优势,鼓励创新的原则。紧密结合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全面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支持力度,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3、合理开发,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切实保护优势矿产资源和暂难利用矿产资源;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推动绿色矿业发展。
4、完善管理,健全机制的原则。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管理;实行政府和企业联动、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合理分工、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
根据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确定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近期和远期目标。
1、近期重点目标及主要任务(2020年)
(1)落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及勘查项目,启动全区41元素区域化探编图工作和新一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全面完成1:5万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及全区岩溶塌陷灾害综合地质调查;逐步开展交通干线、全区中小学地质灾害调查。
(2)通过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加快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进程,开发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力争矿业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0%,矿业总产值达2.49亿元,矿业增加值达0.52亿元。预期大中型矿山比例达7%。
(3)将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8个以内。砂石粘土矿山总数控制在25个以内,黑色金属矿山总数控制在2个以内,保留1个煤矿山。
(4)主要矿产煤、锰开采回采率分别达到85%、75%;选矿回收率分别达到83%、74%;实现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80%的目标。
(5)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时治理新建、生产矿山发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重点加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现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恢复率达50%、矿区土地复垦率45%、土地还绿率50%、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率100%的目标。
(6)2020年,预期绿色矿山比例达到30%。
2020年具体规划指标数据见专栏一。
专栏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指标体系表 | |
类别 | 指标名称 | 2020年规划目标 | 属性 | |
地质矿产勘查 | 探矿权数 | 2个 | 预期性 | |
新发现重要矿产地 | 1处 | 预期性 | |
新增矿产资源储量 | 煤矿石量:300万吨 | 预期性 | |
锰矿石量:120万吨 | |
煤层气资源量:5亿立方米 | |
| | 固体矿产开采总量:353万吨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年开采总量 | 分矿种开采总量 | 煤矿石量:15万吨 | 预期性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量:280万吨 | 预期性 |
锰矿石量:5万吨 | 预期性 |
钒矿石量:3万吨 | 预期性 |
砖瓦用页岩矿石量:50万吨 | 预期性 |
省部级发证采矿权数 | 2个 | 预期性 | |
市级发证采矿权数 | 4个 | 预期性 | |
区级发证采矿权数 | 22个 | 约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7% | 预期性 | |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80% | 约束性 | |
矿业 经济 | 矿业总产值 | 2.49亿元 | 预期性 | |
矿业增加值 | 0.52亿元 | 预期性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绿色矿业 | 绿色矿山数比例 | 30% | 预期性 | |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 | 50% | 约束性 | |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率 | 100% | 预期性 | |
矿区土地复垦面积 | 132公顷 | 约束性 | |
土地还绿率 | 50% | 预期性 | |
| | | | | | |
2、远景目标(2025年)
展望至2025年,全面完成全区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环境和地下水调查与监测,旅游地质调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布局,资源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进一步减少采矿权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显著优化,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建成多元、绿色、高效的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区境中西部依托娄底市煤炭资源优势,发展形成石井洗煤、安石焦化、涟源钢铁厂为骨干的矿业体系,生产洗煤、煤化、钢铁等产品;北部依托锰矿资源,发展形成双江锰矿采-选-精深加工矿业体系,生产优质锰及其精加工产品;西南部依托石井-百亩的石灰岩、冶金白云岩优势资源,打造全区石灰岩、冶金白云岩开发基地,力求矿业空间布局基本合理,实现矿产资源与矿业产业的有机容合与协调发展。
规划期内发挥现有矿业空间布局优势,划分2个矿业开发基地和1个煤深加工矿业经济区。建成北部双江锰矿开发基地(KF431302001)、石井—百亩石灰岩、冶金白云岩开发基地(KF431302002);落实市级斗笠山-娄底城西重点矿业发展经济区规划,建成以城西区、城北区及其周边乡镇形成的月牙弧形涟滨煤深加工产业经济区(以涟钢为中心打造成洗煤—焦化—治炼深加工产业园)(JJ431302001)。力争到2020年实现矿业总产值2.49亿元。
1、开采总量调控
重点开发锰、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矿产,限制开发煤炭、钒等矿种;根据产业政策要求、市场形势,逐步压缩煤炭产能;提高锰矿产量;加快煤层气、页岩气等新兴矿产开发利用。
规划期内调控煤炭产量,预期2020年开采总量为15万吨;保持锰矿产能,适当提升产量;钒矿采矿权维持现有发证开采总量,2年内依法有序退出;加快非金属矿业建设,重点推进石灰岩开采及加工,按市场需求调节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产量,相对提高矿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矿山数量调控
全区规划期内矿山数量控制为28个,其中省级发证矿山2个,市级发证矿山4个,区级发证矿山控制在22个以内。规划期内,严格执行矿山数量调控指标,严格把关矿山开采准入条件。
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向调控
⑴ 勘查开发矿种
规划勘查煤、锰等矿种,煤层气规划为调查评价矿种;规划开采煤、锰、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矿种,限制钒矿开采。
⑵ 勘查规划分区
① 重点勘查区
落实市级规划,全区划分1个重点勘查区(专栏二)。优先安排国家、省级财政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合理引导社会资金和力量依法进行矿产勘查,提高资源勘查程度。
专栏二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重点勘查区规划表 |
编号 | 名称 | 已设探矿权数 | 规划拟设探矿权数 | 面积(km2) | 主攻 矿种 |
KZ431302001 | 七星街锑、锰重点勘查区(娄星区段) | 1 | 1 | 24.45 | 锰 |
② 限制勘查区:
依据市级规划,结合全区旅游、林业等相关规划,规划限制勘查区5个(专栏三)。其它水功能一级保护区、大中型水库、水利风景区、国家一级公益林地,以及重要城镇、历史文化名村、军事禁区和交通主干线、输电线路等重大基础工程设施周边一定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限制勘查区范围,不收录在规划图中标示。
限制区内限制除地热、矿泉水以外矿种的商业性勘查,原则上不再新设除地热、矿泉水以外矿种的商业性探矿权。现有探矿权,经具有资质的环境评估机构进行未来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确定对周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符合规划勘查准入条件的,予以保留;新设探矿权必须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勘查开发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按规划要求,划定勘查区块,设置适量的探矿权,原则上不设置商业性探矿权。
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内不再新设限制勘查矿种(煤)的商业性探矿权,其他矿种严格按照探矿权设置区划进行设置;现有限制勘查矿种的商业性探矿权按相关政策处置。
专栏三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限制勘查区规划表 |
编号 | 名称 | 所在 行政区 | 面积(km2) | 限制内容 |
KX431302001 | 洪家山省级森林公园核心区 | 双江乡 | 3.77 | 限制以露天开采为目的的商业性勘查 |
KX431302002 | 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娄星区段) | 大埠桥街道 | 22.03 | 限制除地热、矿泉水以外矿种的商业性勘查 |
KX431302003 | 娄底市建成区和规划区 | 娄星区 | 182.13 |
KX431302004 | 仙女寨文化旅游休闲服务集聚区 | 大科街道 | 15.64 |
KX431302005 | 茶园煤限制勘查区 | 万宝镇 | 30.72 | 限制商业性煤炭勘查 |
⑶ 开采规划分区
①限制开采区
全区规划限制开采区1个(专栏四),为具有资源保护功能限制开采区。
专栏四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限制开采区规划表 |
编号 | 名称 | 所在 行政区 | 面积 (km2) | 限制内容 |
CX431302001 | 茶园煤限制开采区 | 万宝镇 | 30.72 | 限制新建煤矿山,调控煤炭产量 |
根据不同功能限制区确定监管措施:
A、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煤限制开采区,限制性开采矿种(煤)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限制新建煤矿山,调控煤矿产量;其他矿种严格按照采矿权设置区划进行设置,对生产矿山未达到开采准入条件的,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关闭矿山。
B、在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内,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人应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目标,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到期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关闭矿山;在规划期内确需新设置或调整的采矿权,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对现有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设施不全的矿山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到期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关闭矿山。
②禁止开采区
依据省、市级规划,全区规划禁止开采区5个(专栏五)。
专栏五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禁止开采区规划表 |
编号 | 名称 | 所在 行政区 | 面积(km2) | 禁止 内容 |
CJ431302001 | 洪家山省级森林公园核心区 | 双江乡 | 3.77 | 禁止露天开采 |
CJ431302002 | 双江水库库区 | 双江乡 | 0.89 | 不再新设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 |
CJ431302003 | 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娄星区段) | 大埠桥街道 | 22.03 |
CJ431302004 | 娄底市建成区和规划区 | 娄星区 | 182.13 |
CJ431302005 | 仙女寨文化旅游休闲服务集聚区 | 大科街道 | 15.64 |
根据不同功能区确定监管措施:
A、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原则上不再新设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确需设置的,要求与相关管理部门协商一致,不得影响禁止区主体功能。禁止开采区内已设采矿权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可逐步退出,不得扩界;矿业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和土地植被破坏须及时恢复、复垦;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禁止任何露天开采行为,地下开采时除满足开采准入条件外,不得破坏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
B、市级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原则上不再新设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确需设置的,原则上不再新建选厂,采矿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才可外排。确需新建选厂的,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并与相关管理部门协商一致。
C、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重要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再新设除地热、矿泉水、为重要城镇及基础设施提供建筑材料的砂石页岩矿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砂石页岩矿应不影响城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并在相关建设工作完成前关闭退出。
D、涟水、孙水等水功能一级保护区、大中型水库、水利风景区、国家一级公益林地,以及重要城镇、历史文化名村、军事禁区和交通主干线、输电线路等重大基础工程设施周边一定范围禁止矿业开发活动的区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禁止开采区范围,不收录在规划图中标示。
E、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严禁新设采矿权。
F、禁止开采区已设采矿权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进行恢复治理。生态保护功能区新立、调整、升级涉及已设矿业权的,必须按照“谁主张、谁负责、谁补偿”的原则处理。
1、重点矿区
落实省、市级规划的娄底新化-双峰煤炭矿区(ZK431302001),全区包括太平寺矿区(娄星区段)和洪山殿矿区鲤鱼塘井田(娄星区段),面积30.72km2。
统筹探矿权设置区划,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促进规模开发、高效利用;重点培育中型骨干矿山企业,优先配置资源;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重大工程项目。
2、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
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
实施市级涟源凹陷煤层气调查评价(娄星区段)项目,重点开展桥头河-洪山殿煤层气调查评价(娄星区段)(DQ431302001),面积429.029km2,预期新增煤层气资源量目标:5亿立方米。
矿产资源勘查
开展万家坪矿区锰矿普查(娄星区段)和太平寺矿区富田桥中段万宝-峡山地段煤炭详查(娄星区段) 。预期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目标:煤300万吨,锰120万吨。
重点开发西部石井-百亩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资源和北部双江锰矿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万宝-茶园煤矿资源,兼顾开发砖瓦用页岩资源。
1、调整矿山数量及规模
通过技改、整顿、整合等措施落实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矿产资源。2020年全区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8个以内,实现大中型中型矿山比例7%的目标。
2、调整矿种结构
加大锰矿及石灰石、砖瓦用页岩等矿产的开发利用,启动煤层气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调控煤矿开采总量,限制钒矿开发利用,已有钒矿采矿权2年内依法有序退出。
3、优化采选冶技术
加强锰矿开采技术的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对其进行集约化开发。
4、优化矿业权布局
根据全区矿产资源的分布特点,通过新设、调整、整合等手段合理设置矿业权,有效推动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矿业可持续发展。
5、发展高新产业
结合“矿业开发基地及煤深加工产业经济区”布局,立足现有工业体系和矿业经济发展基础,利用石井、安石集团、涟钢等洗煤-焦化-冶炼加工基地的优势以及周边县市矿产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在资源保证和政策支持下大力打造新型洗煤、型煤、煤气化工、余热利用、金属冶炼加工等涟滨高新产业经济区,带动矿业经济持续发展;继续发展矿产品的加工与深加工产业,把推进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作为重点,延伸产业链,发挥中心城市集聚功能和强大的辐射作用,引导矿业布局调整,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
1、勘查准入条件
(1)新设探矿权申请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严格限制对有圈而不探、炒作探矿权行为和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获得新的探矿权;
(3)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的勘查投入;
(4)各级财政投资的探矿权申请人必需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5)申请勘查矿种、区域符合《规划》要求,并通过规划审查;
(6)在可利用的矿床范围内,原则上不新设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已有探矿权在不影响规模矿床开发利用的前提下,可继续开展工作;
(7)地质成矿条件等适合整体勘查的原则上不分割设置探矿权。
(8)承担勘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政策规定的资质条件;
(9)严格限制在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度差的勘查单位从事新设探矿权项目的勘查活动。
(10)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区域内开展勘查工作,应进行规划论证;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须具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方案;
(11)地质灾害危险区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确需设置的,必须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2)在未具体划定核心区的各类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新设、延续、变更探矿权,必须由相关行业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13)新设探矿权项目设计方案必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14)新设探矿权必须符合勘查分区管理和探矿权设置区划要求。其范围必须与规划的拟设探矿权范围拟合度达到60%以上。
2、勘查退出机制
(1)同一勘查阶段已经延续一次的探矿权,不再受理同一勘查阶段探矿权延续。其中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不满足探矿权保留条件,又不具备提高勘查程度条件的,建议探矿权人申请注销探矿权。
(2)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时,依法注销原探矿许可证。
(3)探矿权人基于成矿条件、市场环境、储量情况等考虑主动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的予以批准。
(4)勘查许可证到期,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管理部门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并追究权利人的相关责任,强制其提交项目终止报告、资金投入报表等文件。
(5)探矿权人违法违规探矿,限期整改后不通过者,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探矿许可证。
(6)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需要及其它政策原因,管理部门可依法注销原探矿许可证。
3、开采准入条件
(1)采矿权人资质、勘查程度要求、资源储量要求等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人、财、技术、设备等条件。
(2)必须符合本《规划》规定的开采矿种和范围要求,开采规模与矿区(床)核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相适应, “三率”指标达到设计水平。
(3)能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必须制定综合开发利用方案;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以及含有益组分的尾矿必须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4)矿山企业必须具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储量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安全生产预评估报告以及合法的矿山用地手续等,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5)调控矿种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
(6)探矿权转采矿权须提供已备案的可作为矿山设计依据的勘查报告或储量报告。
(7)新建矿山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水资源破坏的,要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可能造成耕地农田破坏的,要经农业部门审查批准;可能造成林地草地破坏的,要经林业部门审查同意;可能造成水土、大气环境污染的,要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8)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4、采矿权退出机制
矿产资源开采的退出机制采用主动注销、依法吊销、补助退出、整改淘汰四种方式。采矿权人主动申请注销采矿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关闭退出;采矿权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逾期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取缔关闭矿山;已建合法矿山,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产业政策原因需要退出的,补助退出;已建矿山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安全规范规程、环境保护、最低“三率”指标要求及其他要求的,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采选技术方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关闭退出。
为满足全区矿业的健康、绿色发展,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各类矿床实际情况,综合全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确定全区矿产资源勘查的主要矿种为煤、锰,全面启动环保能源煤层气调查评价。勘查万家坪地区锰矿时,应对铁、钒等矿产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锰矿床中共生矿产铁、钒,伴生矿产铜、钴、镍及其它稀有金属的分布规律、赋存状态、资源储量和可利用性;在全区煤层气调查评价时,应对页岩气开展调查评价,保障矿产资源的高效、绿色勘查开发利用。
将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融入调控总量、优化布局、调整结构的全过程,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引进推广矿业企业先进生产技术、方法和管理模式,树立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提高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水平。
加强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指标体系的监测和评估,强化矿产资源税征缴与开发利用水平挂钩的制度;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发展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目标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加快淘汰陈旧设备和工艺,启用安全、高效、资源节约型采选技术和设备;加大矿业“三废”利用先进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强化减排措施,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以煤矸石的利用为重点,引导并促进企业对其进行综合利用,促进全区矿业绿色、健康发展。
规划期内,限制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钒矿开采;将主要矿产煤、锰开采回采率确定为85%、75%,选矿回收率确定为83%、74%;废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其中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70%。到2020年实现矿山“三率”水平≥80%目标。
1.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制度
根据矿山不同的开采类型和用地类型,进一步细化矿山用地管理办法,结合矿山用地的实际情况,将矿山用地的出让年限与采矿期限相匹配。
2.促进土地利用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的协调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衔接,提高两者的灵活性和预见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针对规划设置的矿山用地做出明确的安排。
3.促进矿山发展与土地保护相协调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根据各自情况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缴纳土地使用相关费用。对于新办矿山,要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和开采方式,采取不同的土地审批方式,既要保障矿山用地需求,又要保障土地资源不被浪费或破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严格落实土地复垦工作
严格按照《土地复垦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土地复垦工作,修复生态环境。鼓励矿山企业因地制宜将废弃用地复垦为林地、耕地或建设用地,同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工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复垦恢复,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支持,促进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规划期末,矿山土地复垦以煤的历史遗留矿山、黑色金属生产、停产矿山为重点,同时启动砂石矿生产矿山的土地复垦行动,实现全区矿山土地复垦面积132公顷、土地复垦率达50%的目标。
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锰、石灰岩和砖瓦用页岩等矿产资源,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发展洗煤-焦化-治炼及锰矿采-选-综合利用、石灰岩深加工等循环经济。同时以可持续发展思维来增强资源、环境的保护意识,使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在可承受限度内运行。充分发挥区位、产业基础、政策支持等综合优势,形成矿业经济发展新格局,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参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立完善全区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套绿色矿山的激励政策,引导矿山企业积极参与创建绿色矿山。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行动,到2020年,全区绿色矿山比例达30%。全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省级发证矿山基本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其它小型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条件规范管理,做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2、绿色矿山建设主要任务
⑴ 依法办矿: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到位,建立规范化的开发秩序。
⑵ 规范管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书,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推行企业健康、安全、环保认证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主管部门筹建绿色矿山建设数据库。
⑶ 资源综合利用:完善矿山现场动态监管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加大煤矿瓦斯的综合利用;煤矸石、煤层气、矿坑水的综合利用能力大幅提高;扩大矿山废石、废渣的综合利用领域、途径和产品类型。
⑷ 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国际国内先进的探、采、选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备。提高矿山环保节能意识,树立“节能零浪费、减排零排放”的理念,进一步推广节电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利用。
⑸ 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⑹ 和谐社区建设:围绕社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功能、环境美化功能、文化娱乐功能、治安防范功能、生活服务功能、医疗卫生功能、技能培训功能、经营服务功能等八项功能制定考核标准,逐步形成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
3、绿色矿山建设布局与进度安排
(1)2017~2019年,规划以茶园煤矿绿色矿山建设为龙头,建成市级绿色矿山,带动全区绿色矿山建设; 到2020年,建设绿色矿山8家,其中市级绿色矿山2家(省级发证矿山),区级绿色矿山6家;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对象由区国土部门根据各矿山生产经营情况及恢复治理进度确定,要求2015年以后新建的区级以上发证矿山和重点治理恢复区内的非煤生产矿山达到区级绿色矿山标准。全区完成土地复垦面积132公顷。
(2)至2020年规划期末,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市级规划新增的生态公园及生态旅游区,涟水、孙水等重要水系及大型水库库区范围区,高速公路、铁路、高速铁路两侧一定范围区等“三区二线”内矿山均须有序退出并完成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4、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措施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支撑的原则,积极推进试点和建立绿色矿山标准体系,研究出台相关鼓励支撑政策。统筹规划全区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定期监督检查。
(2)矿山企业应认真研究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绿色矿山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工程安排和保障措施。
(3)加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申报、推进、调查和评审工作,构建绿色矿业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
(4)加大推进绿色矿业的舆论宣传,提高全员认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支持力度。
(5)建设市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安排建设区级绿色矿山的各家矿山按照区级绿色矿山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对其验收通过的矿山颁发绿色矿山证书,获得绿色矿山称号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5、绿色矿业发展支持政策
⑴ 允许绿色矿山企业在资源储量和环境承载力承受范围内适当增加生产规模,简化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⑵ 绿色矿山开发复垦矿区内土地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归采矿权人所有,可提前分期返还绿色矿山企业上交的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
⑶ 绿色矿山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划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或绿色矿山建设补助资金等经费补助。
1、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矿山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在资源富集、矿山集中、秩序良好地区,充分发挥各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积极性,给予其相应的政策支持,积极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建设;由点到面、集中连片地整体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合理利用和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的展示区、生态保护区和矿地和谐的模范区、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先行区。
2、主要任务
(1)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目标,研究制定煤、锰、石灰岩矿产绿色开采行动计划。
(2)推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完善充填开采计量和效果评价等技术标准,加强先进充填工艺、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3)矿山企业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4)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创新土地复垦模式,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抓紧制定节地技术和模式的激励政策,依托本恩口-杉山-石井和洪山殿煤矿区鲤鱼塘井田(娄星区段)重点治理工程,持续开展矿山复绿行动,稳步推进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
3、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全区规划建设2个绿色矿业示范区。
(1)恩口-杉山-石井绿色矿业示范区,面积:77.10km2。
(2)洪山殿煤矿区鲤鱼塘井田绿色矿业示范区(娄星区段),面积:25.37km2。
4、组织方式
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由上级国土资源局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配套完善各项管控措施,根据实施进度,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的持续发展。
1、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引导和激励,组织好绿色示范矿山建设,建立健全全区绿色矿山标准体系,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同时明确矿山的主体地位与作用,积极参加绿色矿山建设相关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区矿业协会的业务支撑作用,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2、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各矿山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责任管理制度、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进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3、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投资力度。
区政府要适当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投入,同时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因地制宜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自身实力,争取获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资金支持。此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给予绿色矿山信贷优惠、税费减免等政策红利。
4、提高矿山生产技术
鼓励矿山企业引进先进采选技术,或通过自主改革创新,对采选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淘汰落后技术设备和落后产能,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重点开展对尾矿和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实现节能减排和绿色生产。
5、加强公共监督
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宣传,拓宽公众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渠道和路径,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主要内容,号召公众对企业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各项措施、工程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相关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推动绿色矿业的持续发展。
截至2015年底,全区已有2个探矿权。规划期内保留原有2个探矿权,分别为已设探矿权调整、已设探矿权延续。
规划期内保留省级发证采矿权2个,其中煤矿1个,锰矿1个。
规划期内设置市级发证采矿权4个,均属保留矿权,其中钒矿1个(限期退出),建筑石料用灰岩2个、砖瓦页岩1个,后3个拟进行资源及范围调整。
1、勘查监督检查措施
(1)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签许同意登记、延续等审批意见。
(2)严格按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探矿权出让。
(3)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全程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管理验收制度,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实地抽查,督促勘查项目进度,维持正常勘查秩序。
2、开发监督检查措施
(1)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作用,严格落实“市场配置、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合同管理”的管理模式,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积极探索和完善矿业权投放和交易制度。
(2)完善矿业权预警机制和上下联动机制,努力实现对合法矿业权的跟踪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查处。
(3)加强矿产资源储量三级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完善,建立矿山储量动态测量管理系统,将成果应用于矿权管理中,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检查,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健康有序发展。
区级发证采矿权开采矿种为石灰岩和砖瓦页岩,发证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依据湖南省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确定区级发证采矿权年度开采总量如下:
石灰岩:预期开采总量为250万吨。
砖瓦用页岩:预期开采总量为50万吨。
依据全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矿产的分布特点,综合考虑矿业产业布局、城区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因素,以及环保、林业等要求,结合现有开采现状,确定全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第三类矿产资源的开采以西部石井—百亩石灰岩资源丰富、开采条件有利地段为重点区域,兼顾其它现有采矿权的分布区域,共划分集中开采区1个,允许开采区3个。
1、集中开采区
全内划定1个集中开采区(专栏六),新设采矿权优先在集中开采区投放,投放采矿权严格执行区级发证采矿权准入退出条件;开采区内集中投放6个采矿权。
2、允许开采区
全内划定3个允许开采区(专栏六)。为保障城镇居民建设需求,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可就近在允许开采区投放,投放采矿权应严格执行区级发证采矿权准入退出条件。
专栏六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砂石粘土矿开采分区规划表 |
编号 | 名称 | 分区 类别 | 所在 行政区 | 面积 (km2) |
SC431302001 | 石井-百亩石灰岩 | 集中开采区 | 石井镇 | 5.68 |
SC431302002 | 双江乡石灰岩矿 | 允许开采区 | 双江乡 | 0.8845 |
SC431302003 | 万宝镇茶园农群石灰岩矿 | 允许开采区 | 万宝镇 | 0.9529 |
SC431302004 | 万宝镇茶园鑫鑫石灰岩矿 | 允许开采区 | 万宝镇 | 1.5516 |
3、备选开采区
娄星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周边均有采石场分布,现有采石场碎石资源能够基本满足建设项目要求,暂未设置备选开采区。
在充分衔接全区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全区矿产资源开采布局要求,按照一区块设置一采矿权、矿权总数约束的原则,划分区级发证采矿权区块22个,其中已设采矿权保留4个,已设采矿权调整13个,已设采矿权整合3个,空白区新设采矿权2个。
区境内确有重大工程项目需要临时新设砂石粘土采矿权时,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经批准后可投放2个临时采矿权;河道采砂本规划未设置采矿权,区境内河道采砂建议由区水利局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划定采砂区域,科学布设采砂网点,严格划定禁采区、禁采期。
1、区级发矿山准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拟采矿种、矿区、矿山建设规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定;
(2)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
(3)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有矿山范围批复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储量资料;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选工艺须科学、合理、安全;采选装备水平必须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4)新设采矿权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与规划拟设采矿权区划范围拟合度达到70%以上;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规划》规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新设30万吨/年);必须与所占用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
(5)露天开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地下开采不能破坏基本农田,拟建矿山的“三率”指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回采率不得低于90%;
(6)矿山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部门总体规划。
2、矿山准出条件
(1)已设矿山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10万吨/年,“三率”指标未达标或环境破坏严重的,应当通过整合、技术改造、扩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方式达标,仍未达标的,不予办理开采许可延续或者变更登记;
(2)因重大工程建设临时投放的砂石采矿权在工程建设结束时及时注销;
(3)如矿山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关一开一”的原则在集中开采区投放;
(4)提交停产或闭坑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5)各类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已设采矿权,应按要求依法有序退出。
3、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2)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临时投放采矿权的应经过省厅批准同意。对已有的砂石粘土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等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把关。
(3)矿山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规生产或者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相关管理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实行强制退出,并要求相关责任矿山企业把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到位。
(4)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市级规划新增的生态公园区,涟水、孙水等湘江一、二级支流及大中型水库范围区,高速公路、铁路、高速铁路两侧一定范围区等范围内矿山均须有序退出,按照“谁主张、谁负责、谁补偿”的原则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补偿措施,依法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和要求,坚持“谁开发、谁保护”;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负面清单制度,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系统、地貌景观,杜绝严重地质环境问题发生;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等制度。
1、具体目标
(1)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建设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建立重点监测点5个,实时监测矿山地质环境和次生地质灾害动态,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监视测率100%,建立和完善矿山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和应急反应系统。
(2)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矿山的治理力度,着重抓好洪山殿及历史遗留矿山恩口矿区两个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规划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2项。
(3)全面开展新建、生产矿山的复垦、复绿行动,构建健康、和谐、绿色矿山。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落实省、市级规划,结合区境内具体情况,全区共规划3个重点治理区(专栏七)。
专栏七 娄星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分区 |
编号 | 名称 | 面积(km2) | 主要矿山名称 | 主要治理内容 |
ZZ431302001 | 双江钒、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 17.52 | 双江钒矿、双江锰矿 | 对高灯河、谢家河河道含重金属底泥底泥进行清淤和无害化处理,对河岸含多种重金属尾矿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矿区周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
ZZ431302002 | 恩口煤矿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 77.10 | 恩口煤矿,桥溪港煤矿、松江煤矿、石井煤矿、回龙山煤矿及四季、柳永和、刘梦军、柳红军采石场 | 搬迁、加固、回填,修复、新建水利设施、饮水工程等,开展矿山占用、破坏土地复垦与还绿 |
ZZ431302003 | 洪山殿煤矿区鲤鱼塘井田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娄星区段) | 25.37 | 高乐煤矿、茶元二矿茶元煤矿、鑫鑫采石场 | 关闭矿坑封闭、治理采空地面变形,修复遭破坏的农田、土地复垦与还绿、矸石利用、水利设施等 |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点工程
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重点是采煤沉陷区的综合治理和重点区域地质环境影响严重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尤其突出抓好能源矿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工程3个:
(1)双江钒、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ZL431302001)。
(2)恩口-杉山-石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二期)(ZL431 302002)。
(3)洪山殿煤矿区鲤鱼塘矿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娄星区段、二期) (ZL431302003)。
1、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控制矿山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规定的各类禁采区内新设矿山。符合生产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批。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需依照《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同时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明确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主体责任。2015年之后由新建矿山所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实现全面治理和复垦。
2、矿山农业环境保护
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必需要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禁止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不达标的“三废,防止对农作物造成污染和危害,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生产矿山企业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三同时”的原则,所有矿山都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按照上述方案的规定履行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依法查处地质灾害多发、三废排放超标、侵占破坏大量土地资源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网络,定期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记录。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要求,生产矿山对所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加大力度逐步治理,争取实现同步恢复。
4、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在矿山闭坑前,矿业权人需依法对所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闭坑。
对于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闭坑矿山的治理恢复工作,应首先划分责任:由中央和省属矿山造成的,由地方政府向中央和省申请专项资金治理;由地方矿山造成的,由地方政府筹资进行治理。同时可以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对应的政策、方案吸引市场资金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争取到2020年,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55%。
依据省、市级规划,落实其划定的涟源凹陷煤层气调查评价区内桥头河—洪山殿煤层气调查评价(娄星区段)重点工程(专栏八)。
专栏八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重点工程规划表 |
编号 | 项目名称 | 所在 行政区 | 面积 (km2) | 主要工作内容 |
DQ431302001 | 桥头河—洪山殿煤层气调查评价工程(娄星区段)(属涟源凹陷煤层气调查评价工程的一部分) | 娄星区 | 429.029 | 2017-2020年,优选恩口向斜、洪山殿向斜等有利区域,以参数井为依据,提交煤层气地质资源量5亿m3,获取煤层气开发数据,获得一定产能,对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进行全面评价 |
依据市级规划,结合娄底市“十三五”重大工程项目规划,在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内重点部署3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重大工程(专栏九)。
专栏九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点工程 |
编号 | 项目名称 | 矿山 名称 | 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 (公顷) | 恢复治理面积(公顷) | 主要治理任务 | 项目 起止 时间 |
| 土地复垦面积 |
ZL431302001 | 双江钒、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 | 双江钒矿双江锰矿 | 50 | 40 | 20 | 对高灯河、谢家河河道含重金属底泥底泥进行清淤和无害化处理,对河岸含多种重金属尾矿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矿区周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 2016- 2020 |
ZL431302002 | 恩口-杉山-石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二期) | 恩口煤矿、桥溪港煤矿、松江煤矿、石井煤矿、回龙山煤矿及四季、柳永和、刘梦军、柳红军采石场 | 150 | 130 | 65 | 搬迁、加固、回填,修复、新建水利设施、饮水工程等,开展矿山占用、破坏土地复垦与还绿 | 2016- 2020 |
ZL431302003 | 洪山殿煤矿区鲤鱼塘矿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娄星区段、二期) | 高乐煤矿、茶元二矿、茶元煤矿、鑫鑫采石场 | 80 | 70 | 35 | 治理采空区地面变形,修复遭破坏的农田、生态环境及水利设施 | 2016- 2020 |
规划期内完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选择前期治理恢复工作扎实,预期效益明显,带动作用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恩口矿区、洪山殿矿区鲤鱼塘井田,建设2个绿色矿山示范区建设重点工程(专栏十)。
专栏十 娄星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重点工程规划表 |
编号 | 名称 | 面积 (km2) | 投入经费(万元) | 建设起止年限 | 建设内容 |
SF4313 02001 | 恩口-杉山-石井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工程 | 77.10 | 15000 | 2017-2020 | 开展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进行矿山绿化,构建和谐社区,建设绿色矿业产业链;区内所有生产矿山必需达到区级绿色矿山标准。 |
SF4313 02002 | 洪山殿煤矿区鲤鱼塘井田绿色矿业示范区(娄星区段)建设工程 | 25.37 | 10000 | 2017-2019 | 区内以茶园煤矿绿色矿山工程建设为重点,开展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进行矿山绿化,构建和谐社区,建设绿色矿业产业链,建成市级绿色矿山;其它生产矿山达到区级绿色矿山标准。 |
规划期内,依据上级规划要求,实施地质资料数据库和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地质资料管理信息和服务平台建设、地质资料管理系统功能升级管理等重大工程,建立专业服务系统,开发权威的、公益的、可持续更新的地质信息服务系列产品,构建分布式、集群化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规划》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规划》由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实施过程中,接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