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星区砖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星政办函[2017]26号(政策解读)
《娄星区砖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4月21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
一、政策文件出台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
2、《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十二五期间”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湘经信原材料[2015]206号)
3、《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砖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7]28号)文件
二、政策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保,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促进我区经济秩序公平、健康、有序发展。
三、砖厂整治的范围:
全区所有粘土砖厂和环保砖厂(包括煤矸石砖厂和页岩砖厂)。
四、整治分类情况:
1、关闭取缔的砖厂:所有粘土砖厂和年产量低于3000万块标砖的环保砖厂以及违法建设的砖厂。
2、允许保留的砖厂:证照齐全的环保砖厂和符合法律规定、拟办理相关证照的环保砖厂(制砖原料为页岩或煤矸石)。
五、娄星区砖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区政府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分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工商分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规划分局、城区电力客服中心、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限期整改保留的环保砖厂的整改要求和准入标准:
对限期整改的环保砖厂,应由砖厂申请,经环保、安监、国土、林业、工商、规划、墙改办等成员单位验收达到整改要求,允许复产。
新环保砖厂的设立准入审批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经信、规划、国土、环保、安监、水利、林业、工商、住建等职能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联合审查、审批
七、关闭取缔砖厂的关闭程序和标准:
先限期由砖厂业主自行关闭,关闭不到位的,由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强制关闭。关闭标准:砖厂停产、拆除主机和砖窑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完成土地恢复治理,复垦复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