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国土资罚字〔2017〕214号
被处罚单位:娄底市旺财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芭蕉村(原石林村)陈家组;法定代表人为徐罗中,男,53岁,小学文化,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32501196406033017,联系电话:13787484298,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芭蕉村(原石林村)陈家组,现居住地同上。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17年3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娄底市旺财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娄底市旺财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处罚单位)成立于2017年3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GD2C7D,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芭蕉村(原石林村)陈家组。法定代表人:徐罗中;注册资本:508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水泥预制构件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徐罗中于2014年11月与本组村民陈绪初协商,并签订《租用水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租用其水田0.4亩兴建水泥预制构件厂厂房和相关设施;《协议》约定:租用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国家征收该水田为止,租金为每年1000元,目前已按照按照《协议》约定将所有租地费用支付到位。
2016年1月,被处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娄星区万宝镇芭蕉村(原石林村)陈家组利用租用陈绪初和徐罗中自家的责任田兴建水泥预制构件厂厂房和相关设施,5月竣工投产。
经娄底市国土资源测绘院现场勘测,娄底市旺财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实际占用了983.42平方,其中建筑占地144.3平方米,地类为水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至今未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当事人已签字确认。
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被处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娄星区万宝镇芭蕉村(原石林村)陈家组占地983.42平方米兴建水泥预制构件厂厂房和相关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被处罚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983.42平方米土地;没收被处罚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44.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陆拾元整(¥1966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缴至娄底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娄底市兴城支行营业部,账号:1913010101290249665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娄底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