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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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12

                           娄国土资罚字〔2017218

 

被处罚单位:娄底国正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四季村村石坝组;法定代表人:成国正,男,57岁,高中文化,汉族,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432501196008185015,联系电话:1387384185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杉山村(原四季村)石坝组,居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杉山村(原四季村)石坝组。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17210,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娄底国正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娄底国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处罚单位)成立于201610; 住所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302MA4L727E6G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成国正;注册资本为贰佰捌拾万元整;业务范围为低炭环保新能源、新燃料、节能减排的实用新技术研究与推广;甲醇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处罚单位决定投资兴办一个新能源、新燃料公司,于2016418日与杉山镇四季村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的方式取得建设所需土地租用面积为1亩,租用期限暂定10年,自2016324日至2026323日止;租金为6000元每年。目前租金支付到位

被处罚单位于20164月开始动工建设,同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

根据娄底市国土资源测绘院现场勘测,被处罚单位兴建甲醇储存销售仓库实际占用土地597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3.05平方米),占用地类为草地、农村道路用地、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取得国土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当事人已签字确认。

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被处罚单位未经批准,在擅自在娄星区娄星区杉山镇四季村占地兴建甲醇储存销售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湖南省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97平方米土地;限六个月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83.0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伍拾伍元整(¥8995.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缴至娄底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娄底市兴城支行营业部,账号:1913010101290249665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娄底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2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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