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向市中心提交(一式两份):
1、申请验收的报告;
2、项目竣工报告;
3、工程监理总结;
4、工程、财务结算审计报告;
5、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6、土地权属报告;
7、项目规划设计或经批准的变更后规划设计(必须按变更的权限,附申请变更报告及同意变更的批复),在验收中,凡项目建设与规划不符,一律认定验收不合格;
8、竣工图、项目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
9、工程初验意见(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以上资料必须按相关要求拟定,存在对应关系的数据必须一致,提供原件并报送相关的电子文档。
申请验收的项目,各县市中心备查:
1、项目立项资料及有关批复;
2、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变更)及有关批复;
3、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
4、有关合同、协议等;
5、项目招投标资料;
6、项目工程监理、质量检验有关资料;
7、工程施工日志;
8、项目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
9、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10、权属界线认定书;
11、土地变更调查表;
12、有关影像资料;
13、其他有关资料。
灾毁不可预见费申报资料:
1、关于申报不可预见费的专项报告;
2、项目区工程损毁情况,增加或整修工程的工程量明细表,以及按原项目申报是的预算定额编制的增加或整修工程预算;
3、真实反映项目区灾毁的影像资料;
4、工程监理核实的相关记录;
5、县中心、局签署的意见;
6、县局或中心的现场核实专项报告;
7、其他有关资料(如新闻、报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