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娄底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
二、责任人
市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主任主持中心全面工作,并对中心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内设科室负责人对三定设定的岗位职责和中心主任的工作安排任务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管辖的项目和片区工作负责。
三、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
(五)《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六)《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七)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
(八)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
(九)国土资源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
(十)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细则(试行)》;
(十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十三)《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细则(试行)》;
(十四)《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十五)《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十六)《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十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八)国家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十九)省厅《关于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有关部题的通知》;
(二十)省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二十一)省厅《湖南省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指南》;
(二十二)省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二十三)省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十四)省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二十五)《娄底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六)其它规划性文件。
四、办理条件
(一)项目申报
1、立项条件
(1)基础条件
①项目区自然条件优越、水源、土壤和地质条件满足工程要求;项目区通视性好,基础设施较好,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土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且不属于《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
③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不低于200公顷。
④项目区内无土地权属争议。
(2)规划条件
拟申报项目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建设、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及所属乡镇政府,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项目规划要统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体现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建设、交通建设、公益设施建设等内容、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电,合理布局村庄各类建设。
(3)实施条件
县组人民政府向责组织项目实施,整合相关部门涉农资金集中投入。项目申报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实施的具体意见(包括项目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相关工程建设和投资方案、保障措施等)、县施国土、财政、农业等项目涉及部门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的论证意见,县级财政部门整合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相关工程配套资金的承诺或者有社会投资者投资综合整治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4)增减挂钩条件
项目应体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内容,退出现集体建设用地和新增国的集体建设用地相抵后,项目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应有所减少。
(5)新增耕地条件
切实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扣除用于增减挂钩和农民住房安置占用的耕地)。
(6)其他条件
1、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产业发展要求,体现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
2、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有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答字表。
3、项目须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立项时,出具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2、申报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立项申请。
(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4)项目区位置图、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5)万分之一国际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建库图)。
(6)电子文档。
(7)可研报告附件资料;
①、项目涉及村的土地综合整治规划(附图件);
②、县级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实施的具体意见;
③、县级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项目涉及部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④、县级财政部门整合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相关工程配套资金的承诺或者有社会投资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⑤、产业化经营方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向书;
⑥、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项目实施的签字表;
⑦、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建方案、拆建资金预算文件,农户同意按县政府房屋拆建方案进行拆建、调整承包地的签字表;
⑧、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和协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一份。
(二)项目验收
1、办理条件
(1)项目工程具备《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2)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完工报告、工程保修书;
②、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质量合格文件;
③、涉及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意见;
④、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申报验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验收的报告;
(2)项目竣工报告;
(3)工程监理总结;
(4)工程结算审计报告;(2007年以后开始实施的项目必备)
(5)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6)土地权属报告;
(7)项目规划设计或经批准的变更后规划设计(必须变更的权限,附申请变更报告及同意变更的批复),在验收中,凡项目建充与规划不符,一律认定验收不合格;
(8)竣工图;
(9)工程初验意见(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以上资料必须按相关要求拟定,存在对应关系的数据必须一致,提供原件一份并报送相关的电子文档一份。下列资料各县市中心提供备查:
(1)、项目立项资料及有关批复;
(2)、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变更)及有关批复;
(3)、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
(4)、有关合同、协议等;
(5)、项目招投标资料;
(6)、项目工程监理、质量检验有关资料;
(7)、工程施工日志;
(8)、项目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
(9)、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10)、权属界线认定书;
(11)、土地变更调查表;
(12)、有关影像资料;
(13)、其他有关资料。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安排下步具体事宜。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有关单位做出必要的补充、修改、才能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作退回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会审制度,科内分工实行AB角制,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都要签字把关,科内全程记录过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符合申报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得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有违法、违规故意的,由承办人负责;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计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