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会审在案件承办,人员已经查清案件的主要事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的基础上,经执法监察机构内部讨论后进行。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情复杂,有关人员对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存在较大争议,难以定性的;
(六)拟给予《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的;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同志主持,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办公室和政策法规、规划、纪检监察机构参与会审。涉及土地、矿产、地质环境、测绘管理的案件,相关业务机构参与会审。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同志决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与会审。
第五条 会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理。
第六条 会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的陈述;
(二)审查涉案证据材料;
(三)审查案件处理程序和相关法律文书
(四)审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
(五)审查处理建议。
第七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八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对于会审中的不同意见,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入会审记录。执法监察机构对不同的意见应高度重视,慎重对待。
第九条 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第十条 会审意见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经调查补证发现案件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的,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二)调查、取证不全面、不准确,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法律文书有错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建议不适当或有失公正,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认定有误或其他方面有不当之处的,责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及其办案人员进一步做好工作、完善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经听证、调查补证发现案件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的,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不予会审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