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提高办案水平,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执法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有关职能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移交执法监察机构处理。
二、立案。执法监察机构对受理和移交处理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属于重大案件的,应当报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并报上一级执法监察机构备案。
三、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执法监察机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书面通知有关职能机构暂停办理与被立案人相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察,应当通知违法当事人到场,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并由勘察人、违法单位或在场人员签字确认。违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不影响勘察工作的进行,但应当在勘察笔录中注明。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收。承办人向违法行为人及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应当详细做好《询问笔录》,交被询问者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处理。承办人提交调查报告后,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处理意见;应予会审的案件,依照《湖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审。案件经讨论或会》审形成处理意见后,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听证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因听证结果可能导致案件处理意见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会审。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讨论结论意见或会审决定及听证情况草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巳罪案件移送书》等法律文书,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定。重大案件应当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
五、送达。经审定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送达或移送。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六、执行。执法监察机构应当督促被处罚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自动履行的,承办人应当拟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整理案卷材料,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