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事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因受到阻力和干扰,致使案件查处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现超出本级管辖职权的违法{亍为的;
(三)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年度执法监察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设想,应在每年元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上级部署的执法监察工作重点在本级贯彻、落实的情况;
(五)上级交办的执法监察工作事项,应在规定时间提交专项报告;
(六)执法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
第三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本制度第二条(一)、(二)项情形的报告后,一般应直接立案查处;认为应当由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的,责令其查处,同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的违法案件,在调查核实后,属重大违法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立案审批表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结案之日起14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第五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发现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