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态巡查工作主要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承担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活动;组织市辖区分局对市区范围内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巡查;对所辖县(市、区)的一级巡查区进行抽查;对所辖县(市、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对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应当建立执法监察专业队伍,配备相适应的人员、巡查车辆、通讯工具及其他巡查装备,增强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动态巡查工作经费,保障动态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巡查人员在执行巡查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情况、国土资源分布和违法案件发生特点,划分巡查区。
第六条巡查区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基本农田、各类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及主要矿区;二级巡查区为小城镇周围、县乡道路两侧及成片居民区周围和一般矿区;三级巡查区为未划入一、二级巡查区的区域。
第七条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情况的考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对一、二级巡查区应当不定期组织统一抽查或互查。
农闲季节和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特定矿种价格上扬时期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八条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台帐和登记卡,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情况、制止情况、处理意见、处理结果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对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范围或超越处理职权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