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守则。
一、必须忠于职守,不准失职渎职;
二、必须秉公执法,不准贪赃枉法;
三、必须佩戴标志,不准衣着不整;
四、必须亮证执法,不准假冒欺诈;
五、必须依法办案,不准随意处罚;
六、必须廉洁公正,不准索拿卡要;
七、必须严于律己,不准接受吃请:
八、必须严守纪律,不准泄漏案情。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取消评优资格;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依纪查处,同时取消其所在单位评先资格。